但是,假如是已经成年的孩子从中作梗,他为什么阻止父亲的老同学寻找自己?也许,他不了解郭自爱与自己父母的关系……他有必要一定去杀人吗?
假设有没有这种可能,是与这个孩子有关的人,或者,是他的抚养人,在设法阻止郭自爱寻找孩子?那么,这个人是谁?
假设难道是他造成自己母亲李喆的死亡吗?但是,一个四、五岁的小孩,怎么会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
也许,还有最后一个假设李喆就是被人杀死的,然后,设计成失足掉进机井里,伪造一个溺水身亡的假象。只要这个假设,才能说明对方为什么为了阻止郭自爱调查,不惜再次杀人。他们陷于了一个死循环的情节中,只能用杀人方式掩盖另一个杀人罪行。
为了证实最后这个假设,于大海几次到福海分局,找老同事喝酒聊天,寻找所有与之有关的信息。后来,在几位同事的帮助下,于大海找到当年参加调查这个案件的一位已经退休老刑警的地址,于大海马上登门拜访这位前辈,了解当年他对这个案情调查的主要过程,和他本人对这起案子的观点。
十分可惜,这位老刑警已经患上阿尔茨海默症状,记忆已经正处在混沌时间长,清醒时间短的晚期阶段,他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但是,只有一次,在他瞬间清醒中,不时地提到大火。通过其他同事的帮助,于大海得知福海分局发生那场大火时,正是他那天值班。对此,他受到处分,被安排内退。
据说,正是受这个原因影响,他患上的阿尔茨海默病,也就是老百姓说的老年痴呆症。
几年之后,于大海还是偶然得知,当时负责办案的是时任福海分局刑警队长,现任局长马陆。这个消息之所以得知较晚,是因为案子发生后没几天,他被安排脱产到省里上学。等一年以后结束学业,他又马上调到市局工作。这些都是后话。
经过一番缜密思考后,于大海根据这起交通事故逃逸案勘查现场的档案资料和现场照片,以及自己搜集到所有案情细节资料等等,结合郭母提供的有关郭自爱寻找古人之子的情况,在列举六大疑点的基础上,他写出一份详细的分析报告,阐明自己的观点,正式向市局领导提出重新调查这起肇事逃逸案的申请报告。
首先提出异议的,是时任刑警支队副队长刘仲伟。他个人认为:于大海申请复议报告,虽然看似有理有据,但却缺少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即想要定性为刑事案件,必须提出一个明确的作案动机。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于大海没有提出可以说服人的,有关案犯作案的主要动机方面的证据。假如,硬要往刑事案件这边靠,比如说,把它定性是一起抢劫案,案犯并没有抢走被害人身上的三十多块钱。这三十多块可不是一笔小钱,它相当于一个职工半个月的工资。所以,你说他是见财起意,抢劫杀人,完全是不成立的。
另一位提出质疑观点的,是一位年龄比较大的领导。他说:关于郭自爱家属提出的,死者是因为笔记本等这些东西,被人有预谋地故意杀害,这有点勉强,也讲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