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提出的程序是:
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高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全国人**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有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在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分割线——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分为三个内容:
——国务院部门规章——
(原则)
是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制定权,首先源自1982年现行宪法。
遵循的原则:一致性、权利保障、权力责任统一、体现改革精神、精简统一。
(制定机关)
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直属机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权限)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是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对此有两个解决办法。
第一:是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与解释等程序。
(监督程序)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则应当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一个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一个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制定权限)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根据需要而制定的规则,都是执行性的,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制定地方规则)
(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监督程序)
与上面的监督是一致的,不再重复复制。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什么意思呢?(百度没有找到答案,我也有些迷糊,暂时先留在这里,明天解决)
(制定机构)
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制定权限)
制定发布决定、命令是人民政府的普遍职权和表达其管理意志的普遍形式。
(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制定程序就不需要再多说了,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监督。
——完——
(作者:今天的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头疼,是个人原因,各位明天见!)